北京市市政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市市政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古北水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与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18财保133号 申请人:北京市市政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北街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2101389676L。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问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古北水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经济开发区兴盛南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562111386D。 法定代表人:***。 北京市市政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北京古北水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小营支行,账号:XXX)内存款2786544.08元。申请人北京市市政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和担保书作为担保。本院出具裁定后,北京古北水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上述银行账户被冻结,现北京市市政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双方之间的纠纷已经调解解决为由申请解除对北京古北水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北京市市政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北京古北水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小营支行,账号:XXX)内存款二百七十八万六千五百四十四元零八分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王 雪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赵 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