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212民初3632号
原告:宁波市鄞州云龙镇鑫旭建材经营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2330212MA2CLD4E17)。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云龙镇上郡院2幢5号207室(住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宇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0001429110966)。住所地:杭州市开元路21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鄞州云龙镇鑫旭建材经营部与被告浙江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市鄞州云龙镇鑫旭建材经营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市鄞州云龙镇鑫旭建材经营部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九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