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陕0628民初189号
原告:浙江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1429110966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开元路21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0年12月07日出生,汉族,杭州市江干区居民,现住该处。系该公司职工。
被告:***,男,1971年10月06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固镇县村民,现住村××号。
原告浙江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4年01月25日立案。原告浙江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浙江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四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