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921民初1461号
原告:**,男,汉族,1991年10月20日出生,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
被告:浙江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开元路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1429110966。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赟,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浙江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6日立案。审理期间,原告于2023年11月30日以与被告在庭外协商达成一致,(以被告支付原告6000元为果),劳务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4元,减半收取52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石平统
二○二三年十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