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新0106民初5563号
原告:浙江省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珅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珅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1,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员。
原告浙江省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安装公司)与被告新疆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港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4年11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浙江安装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德港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浙江安装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86500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929694.79元【自2021年11月20日起至2024年8月20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3.85%计算,计算公式为:8650000元×3.85%÷360天×1005天】;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24年8月2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3.45%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4.本案诉讼费、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原、被告就***项目分别签订了《***通风空调工程施工合同》《***常规水电工程专业承包合同》《***机电总包管理服务合同》,工程项目地点位于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合同履行过程中,由原告承建的上述三个合同的安装工程已于2020年11月20日竣工验收合格,并于2020年12月18日开业。2021年11月三方共同盖章确认的结算书金额6570万元整,案涉通风空调项目工程审计结算价为2200万元整。该项目自工程验收至2023年4月20日质保期亦已届满。根据《***通风空调工程施工合同》中付款方式条款的约定,被告应该在结算完成后支付至结算总价款的97%,保修期结束后无息支付保修款。现案涉通风空调工程竣工验收完成,三方结算已经完成,保修期已结束,被告应在合同约定支付期间支付原告全部款项。截至目前,被告尚欠工程款8650000元,原告多次催要无果,故诉至法院。
被告德港公司辩称,对原告起诉的工程施工的事实我方认可。原告诉请的欠付工程款的金额是错误的,我方欠付款项应该是550万元,差额在于其中有一笔200万的借款抵的工程款原告没有计算,还有115万元的抵房款没有计算在内,其他的都是对的。针对利息,我方认为2021年是疫情期间,公司属于停工状态,希望法院酌情考虑实际情况调减利息。案件申请费请法院依法裁判。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8月10日,原告浙江安装公司(承包方、乙方)与被告德港公司(发包方、甲方)签订《***通风空调工程施工合同》1份,约定: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通风空调工程;2.工程地点: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二、承包范围、承包方式及内容1.承包范围(1)通风空调风系统包括但不限于:空调送、回排风系统、防爆风机及事故排风系统、商铺内的油烟风管和井道内的风管及排油烟风机、机房内设备、风管及保温、空调器、空气幕(热水风幕及电热风幕)、风机、风阀、风口等通风空调部件的安装、接线、调试及验收等(管道出井道为小业主预留接口)。(2)通风空调水系统包括但不限于标段内的全部水管道、制冷机房设备、冷冻水系统、冷却水系统、冷凝水系统、水阀门、定压补水系统、软化水系统、加药系统、冷却塔设备、冷却塔降噪维护施工及施工深化图纸提供报审工作、制冷主机、空调板换、空调末端(吊柜机、组合式空调机组、风机盘管)、水泵、阀门等安装调试及验收等;所有水管、冷媒管、设备均按设计说明或相关规范进行保温的采购并完成保温工作。(3)通风空调电气部分包括但不限于:空调专业内的风机盘管电源线及线管由空调单位预留至风机盘管接线盒,另温控面板至风机盘管的控制线管由空调单位敷设,风机盘管控制线路敷设及安装由通风空调单位负责安装。(4)对总包已经施工的主体工程,若通风空调安装需拆除、钻孔及对应的恢复和封堵(含防火泥封堵)含在本次招标范围内。(5)制冷机房内管道及设备外包铝皮保护、保温、油漆及标示等工程。(6)甲供设备的安装调试(含二次搬运)。(7)配合消防及相关系统调试、验收及空调系统自身调试验收及取得相关证明,包含压力容器、蒸汽管道备案、验收;(8)按甲方、现场实际情况及精装修图纸要求进行施工深化图及综合管线图设计,中标单位作为综合管线图的组织、设计和出图单位,如因管线综合图的原因所造成现场拆改,由中标单位自行承担;空调通风系统竣工卫生学评价办理,确保通过工程验收的一切事项;负责通过当地质检站空调系统检测;配合消防验收,确保承包范围内相关工程通过消防验收;开业前空调末端设备及管道滤网清洗;屋顶、机房设备管线过桥制作、安装;(9)各类验收、检测、调试(所需水、电、热等)备案等所有费用均包含在投标总价内;(10)空调系统的消声减躁工作。(11)不在本次报价范围内工程,若由业主方判定应由你司的工程,分包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拒绝配合施工,发生的工程量计入签证。2.承包方式:乙方包工包料施工。三、工期1.总工期:351日历天;2.本工程暂定开工日期为2019年8月15日,暂定竣工日期为2020年7月30日,具体开工日期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3.工期具体节点详见专用条款。六、合同价款及工程计价1.合同总价:17000000元,合同总价是指按照招标图纸、规范和合同要求范围内总价包干。八、付款方式1.预付款:无预付款;2.进度款:付款按双方每月25日核定已完成工作量,于次月10日前支付已完成产值的80%;3.工程完工经甲方、监理方确认后,支付至合同总价的90%;4.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乙方将竣工资料交给甲方后的15日内,支付至合同总价的95%;5.结算款:整体工程交付并且结算完成后,支付至结算总价款的97%;6.保修款:结算总价的3%为保修款,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两年期满无息支付。保修期以保修协议书为准。7.进度款支付前乙方应向甲方提供等额、合规、符合甲方要求的发票。结算款付款前乙方向甲方提供结算款全额发票(含质保金),否则甲方有权顺延付款且不承担任何责任。8.本工程支付方式为电汇或银行承兑汇票,每笔付款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比例不超过50%,且期限不超过六个月。合同签订后,原告履行了施工义务,完成了施工。
2021年11月19日,案外人乌鲁木齐某咨询有限公司出具***通风空调工程造咨字【2021】SYZC-009号《竣工结算审核报告》,原告与被告及案外人乌鲁木齐某咨询有限公司在《建设工程结算审核定案书》上签字确认***通风空调工程审定造价值22000000.00元。2021年11月19日,原告与被告在《***项目结算确认单》上盖章确认项目结算总价合计65700000元。案涉工程竣工日期为2020年11月20日,开业日期为2020年12月18日,工程保修期为2021年4月18日至2023年4月18日。
2019年12月3日至2020年10月21日期间,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共计1185万元,原告向被告出具了发票;2024年1月25日,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50万元,原告向被告出具收款收据一张,以上共计支付工程款1335万元。
另查明,2023年10月19日,原告向被告发出《催款函》,内容为:贵司与我司2019年签订的《***机电总包管理服务合同》《***通风空调合同》《***常规水电工程专业承包合同》由我司承建机电安装工程已于2020年11月20日竣工验收合格。也在2020年12月18日圆满开业。贵我双方针对上述项目最终结算总价:6500万元,到目前为止,贵司仅支付工程款现金部分5143万元,工程款抵房金额3362028元,合计54792028元,仍有未付工程款10207972元,该项目自工程验收至2023年4月20日质保期届满。根据合同条款付款方式的约定,贵司应于2021年5月11日前向我司支付完毕剩余未付工程款项金额10207972元。贵司应自收悉本函之日起10日内与我司对接协商确认上述款项合理支付计划并签订书面支付协议,或一次性向我方支付完毕。
2023年10月25日,被告向原告《回函》,内容为:贵公司与我公司在2019年签订的《***机电总包管理服务合同》合同金额800万元、《***通风空调合同》合同金额1700万元、《***常规水电工程专业承包合同》合同金额3000万元,三个合同合计金额5500万元。截止到2023年10月19日,我公司已支付工程款现金5143万元,工程抵房金额3362028元,合计54792028元。现我们双方的决算还没有签字盖章,待决算价出来之后,我公司在10日内给出合理的支付计划并签订书面的支付协议。
又查明,2023年5月9日,原告浙江安装公司(乙方)与被告德港公司(甲方)、案外人新疆某有限公司签订《抵房协议(一)》,载明:甲方开发的某通风空调工程(合同编号:JCTD2019-042)由乙方承建,现甲乙丙三方友好协商一致,秉着公平、公正的原则,就甲方以丙方开发的***二期A区四套、B区一套住宅,冲抵乙方某通风空调工程部分工程款事宜,达成如下协议:A区202总价531802元,A区3101总价778128元,A区201总价795644元,A区102总价531686元,B区1201总价724768元,以上总价共计3362028元,抵房款115万元。现上述房屋均未办理过户登记至原告指定的第三方名下。
原告为本案诉讼支出案件申请费5000元。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通风空调工程施工合同》《竣工结算审核报告》《建设工程结算审核定案书》《***项目结算确认单》、浙江增值税专用发票、《催款函》《回函》,被告提交的《抵房协议(一)》、收款收据,当事人陈述及本院庭审笔录等材料存卷为证。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签订的《***通风空调工程施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施工义务,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全额支付工程款,且以房抵债并未完成过户登记,经查明,本案案涉工程款共计2200万元,被告已付工程款为1335万元,尚欠865万元未支付,故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工程款865万元。
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21年11月20日起至2024年8月20日期间的逾期付款利息929694.79元,并要求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3.45%支付2024年8月21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本院认为,原告的计算方式有误,本院予以调整,根据合同约定“整体工程交付并且结算完成后,支付至结算总价款的97%”,“结算总价的3%为保修款”,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两年期满无息支付”,故3%保修款66万元(2200万元×3%)应当自保修期届满日期2023年4月18日的次日即2023年4月19日开始计付利息,剩余工程款799万元(865万元-66万元)应当自结算完成时间2021年11月19日的次日即2021年11月20日开始计付利息,即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利息878425.95元{846151.95元【799万元×3.85%÷365天×1004天(2021年11月20日至2024年8月20日)】+32274元【66万元×3.65%÷365天×489天(2023年4月19日至2024年8月20日)】},并以未付工程款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支付自2024年8月21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案件申请费5000元。本院认为,原告因本案诉讼支出案件申请费5000元客观真实,故对于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新疆某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省某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8650000元;
二、被告新疆某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省某集团有限公司利息878425.95元{846151.95元【799万元×3.85%÷365天×1004天(2021年11月20日至2024年8月20日)】+32274元【66万元×3.65%÷365天×489天(2023年4月19日至2024年8月20日)】};并以未付工程款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支付自2024年8月21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三、被告新疆某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省某集团有限公司案件申请费5000元。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8892.8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新疆某开发有限公司负担78427.39元,由原告浙江省某集团有限公司负担465.4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