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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省某集团有限公司、新疆某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新0106民初5564号 原告:浙江省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珅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珅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1,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员。 原告浙江省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安装公司)与被告新疆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港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4年11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浙江安装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德港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浙江安装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41200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442814.17元【自2021年11月20日起至2024年8月20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3.85%计算,计算公式为:4120000元×3.85%÷360天×1005天】;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24年8月2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3.45%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原、被告就***项目分别签订了《***通风空调工程施工合同》《***常规水电工程专业承包合同》《***机电总包管理服务合同》,工程项目地点位于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中亚南路260号。合同履行过程中,由原告承建的上述三个合同的某机电安装工程已于2020年11月20日竣工验收合格,并于2020年12月18日开业。2021年11月三方共同盖章确认的结算书金额6570万元整,案涉常规水电项目以及机电总包管理项目工程审计结算价合计4370万元整。该项目自工程验收至2023年4月20日质保期已届满。截至目前,被告尚欠工程款4120000元,原告多次催要无果,故诉至法院。 被告德港公司辩称,对本案所涉及两份合同的真实性认可,案涉工程已经施工并竣工,完成了结算。在本案中两份合同均有抵房房产,原告未计算在内。水电合同抵房203万元,机电合同抵房182028元,且原告在计算已付款时有误,依据我方计算,两份合同均已超付,水电合同超付四万元,机电合同超付52028元。我方不欠付原告工程款。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9月18日,原告浙江安装公司(承包方、乙方)与被告德港公司(发包方、甲方)签订《***常规水电工程专业承包合同》1份,约定: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常规水电工程;2.工程地点: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二、承包范围、承包方式及内容1.承包范围:电气专业(动力部分、照明部分、弱电部分);给排水专业(大商业、各专业机房);采暖工程;预留预埋;其他。2.承包方式:包工包料。三、工期1.总工期:366日历天;2.本工程暂定开工日期为2019年9月20日,暂定竣工日期为2020年9月20日,具体开工日期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3.工期具体节点详见专用条款。六、合同价款及工程计价1.本合同采用固定综合单价模式,暂控合同总价30000000元。2.固定综合单价包括:供货、安装、测试、验收、管理费、综合费率、保险、利润、配合费和国家规定的需由承包方缴纳的任何收费、税金等。八、付款方式1.预付款:无预付款;2.进度款:付款按双方每月25日核定已完成工作量,于次月10日前支付已完成产值的80%;3.工程竣工且经甲方、监理方、建设主管部门确认质量合格后10日内,支付至合同总价的85%;4.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移交万达商管、乙方将竣工资料交给甲方、城市档案馆、万达商管后的15日内,支付至合同总价的95%;5.结算款:整体工程交付并且竣工结算定案后20日内,支付至结算总价款的95%;6.保修款:结算总价的3%作为保修款,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两年期满无质量问题后10日内无息支付。保修期以保修协议书为准。合同签订后,原告履行了施工义务,完成了施工。 2019年9月18日,原告浙江安装公司(乙方)与被告德港公司(甲方)签订《***机电总包管理服务合同》1份,约定:一、项目概况1.项目名称:***机电总包管理工程;2.项目位置: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三、项目管理服务工作范围和内容:(一)项目管理工作范围:机电安装工程总包管理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电梯安装、消防工程安装、给排水工程、电气(强电、弱电)安装、通风排烟安装、空调安装工程、智能化安装、换热站安装、水箱安装,配合万达集团的各项检查并按照要求进行整改,达到其要求标准等内容;即从机电各专业分包单位进场后进行全面工作直至本项目慧云2**天验收完毕。九、本合同的工程管理服务费用: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双方均同意乙方收取的机电工程管理服务费用为800万元。2.付款节点:(1)付款方式:自本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10日内,甲方支付乙方机电工程管理服务费100万元整;(2)自2019年10月1日开始,甲方每月15日前按照每月51万元整的标准向乙方支付当月的机电工程管理服务月费;至2020年9月30日支付至合同金额的90%,即720万元整;(3)自开业之日起直至慧云2**天验收合格之日止共计8个月,分别于第三个月、第五个月的15日前各支付30万元,第八个月支付20万元,合同履约完毕;(4)如开业日期延后,则自2020年10月1日起,每延迟一个月,甲方应在当月30日前按照每月67万元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超期管理费;按照实际延迟月数计算,不足一个月的按照实际天数计算;(5)如慧云2**天验收日期延后,则每延迟一个月,甲方应在本月30日前按照每月10万元整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超期管理费;按照实际延迟月数计算,不足一个月的按照实际天数计算。3.付款方式:100%采用现金转账方式付款。合同签订后,原告履行了施工义务,完成了施工。 2021年11月19日,案外人乌鲁木齐某咨询有限公司出具***常规水电工程造咨字【2021】SYZC-008号《竣工结算审核报告》,原告与被告及案外人乌鲁木齐某咨询有限公司在《建设工程结算审核定案书》上盖章确认***常规水电工程审定造价值35700000.00元。 2021年11月19日,案外人乌鲁木齐某咨询有限公司出具***机电总包管理工程造咨字【2021】SYZC-010号《竣工结算审核报告》,原告与被告及案外人乌鲁木齐某咨询有限公司在《建设工程结算审核定案书》上盖章确认***机电总包管理工程审定造价值8000000.00元。 2021年11月19日,原告与被告在《***项目结算确认单》上盖章确认项目结算总价合计65700000元。案涉工程竣工日期为2020年11月20日,开业日期为2020年12月18日,工程保修期为2021年4月18日至2023年4月18日。 另查明,2023年10月19日,原告向被告发出《催款函》,内容为:贵司与我司2019年签订的《***机电总包管理服务合同》《***通风空调合同》《***常规水电工程专业承包合同》由我司承建某机电安装工程已于2020年11月20日竣工验收合格。也在2020年12月18日圆满开业。贵我双方针对上述项目最终结算总价:6500万元,到目前为止,贵司仅支付工程款现金部分5143万元,工程款抵房金额3362028元,合计54792028元,仍有未付工程款10207972元,该项目自工程验收至2023年4月20日质保期届满。根据合同条款付款方式的约定,贵司应于2021年5月11日前向我司支付完毕剩余未付工程款项金额10207972元。贵司应自收悉本函之日起10日内与我司对接协商确认上述款项合理支付计划并签订书面支付协议,或一次性向我方支付完毕。 2023年10月25日,被告向原告《回函》,内容为:贵公司与我公司在2019年签订的《***机电总包管理服务合同》合同金额800万元、《***通风空调合同》合同金额1700万元、《***常规水电工程专业承包合同》合同金额3000万元,三个合同合计金额5500万元。截止到2023年10月19日,我公司已支付工程款现金5143万元,工程抵房金额3362028元,合计54792028元。现我们双方的决算还没有签字盖章,待决算价出来之后,我公司在10日内给出合理的支付计划并签订书面的支付协议。 又查明,2023年5月9日,原告浙江安装公司(乙方)与被告德港公司(甲方)、案外人新疆某有限公司签订《抵房协议(二)》,载明:甲方开发的某常规水电工程(合同编号:JCTD2019-067)由乙方承建,现甲乙丙三方友好协商一致,秉着公平、公正的原则,就甲方以丙方开发的某二期A区四套、B区一套住宅,冲抵乙方精某常规水电工程部分工程款事宜,达成如下协议:A区202总价531802元,A区3101总价778128元,A区201总价795644元,A区102总价531686元,B区1201总价724768元,以上总价共计3362028元,抵房款203万元。现上述房屋均未办理过户登记至原告指定的第三方名下。 2023年5月9日,原告浙江安装公司(乙方)与被告德港公司(甲方)、案外人新疆某有限公司签订《抵房协议(三)》,载明:甲方开发的某机电总包管理服务项目(合同编号:JCTD2019-068)由乙方承建,现甲乙丙三方友好协商一致,秉着公平、公正的原则,就甲方以丙方开发的某二期A区四套、B区一套住宅,冲抵乙方某机电总包管理服务项目部分工程款事宜,达成如下协议:A区202总价531802元,A区3101总价778128元,A区201总价795644元,A区102总价531686元,B区1201总价724768元,以上总价共计3362028元,抵房款182028元。现上述房屋均未办理过户登记至原告指定的第三方名下。 庭审中,原告明确本案主张的工程款4120000元的计算公式为:《***项目结算确认单》上盖章确认项目结算总价合计65700000元-被告回函中确认的已付款5143万元-起诉前被告支付的150万元-(2024)新0106民初5563号案件中主张的865万元=4120000元。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常规水电工程专业承包合同》《***机电总包管理服务合同》《竣工结算审核报告》《建设工程结算审核定案书》《***项目结算确认单》《工程质量保修期满确认书》、浙江增值税专用发票、《催款函》《回函》,被告提交的《抵房协议(二)》《抵房协议(三)》、收款收据,当事人陈述及本院庭审笔录等材料存卷为证。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常规水电工程专业承包合同》《***机电总包管理服务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施工义务,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全额支付工程款,且以房抵债并未完成过户登记,经查明,本案案涉合同尚欠4120000元未支付,故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工程款4120000元。 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3.85%支付2021年11月20日至2024年8月20日期间的逾期付款利息442814.17元,并要求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3.45%支付2024年8月21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本院认为,原告的计算方式有误,本院予以调整,即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利息436313.64元【4120000元×3.85%÷365天×1004天(2021年11月20日至2024年8月20日)】,并以未付工程款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支付自2024年8月21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新疆某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省某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4120000元; 二、被告新疆某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省某集团有限公司利息436313.64元【4120000元×3.85%÷365天×1004天(2021年11月20日至2024年8月20日)】;并以未付工程款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支付自2024年8月21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302.51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新疆某开发有限公司负担43241.89元,由原告浙江省某集团有限公司负担60.6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