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1024民初1674号
原告:***,男,1989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卢氏县,公民身份号码:41122XXXX902084211。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明彪,陕西学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省衢州市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 浙江省衢州市三衢路505号5-9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0704598346R。
法定代表人:肖**勇,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浙江省衢州市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510元,减半收取1755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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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员 李传宏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江书林
书 记 员 崔 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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