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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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521民初3069号
原告:**韬,男,1994年8月7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址浙江省德清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清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省衢州市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三衢路505号5-9层。
法定代表人:肖**勇。
本院在审理原告**韬与被告浙江省衢州市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韬于2021年8月2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韬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韬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220元,由原告**韬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