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衢州市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市某某劳务有限公司、浙江省衢州市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1024民初1564号 原告:***,男,1972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阳县***。 被告:浙江省衢州市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 法定代表人:肖**勇,系公司经理。 被告:*****劳务有限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市商州区。 法定代表人:巩拓。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浙江省衢州市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48元,减半收取724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日 法官助理 朱 颖 书 记 员 张 钊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