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1024民初1564号
原告:***,男,1972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阳县***。
被告:浙江省衢州市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
法定代表人:肖**勇,系公司经理。
被告:*****劳务有限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市商州区。
法定代表人:巩拓。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浙江省衢州市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48元,减半收取724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日
法官助理 朱 颖
书 记 员 张 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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