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822民初2540号
原告:浙江省衢州市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三衢路505号5-9层。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无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西航港街道锦华路三段13号。
原告浙江省衢州市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1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省衢州市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164元,减半收取计12582元,由原告浙江省衢州市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