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水电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杭州森浙木材贸易有限公司、浙江省水电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114民初1003号 原告:杭州森浙木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区义蓬街道青义路145、14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4MA2AY4911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民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民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省水电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南环路3108号1号楼B406-412室、B501-51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20085428B。 法定代表人:***。 原告杭州森浙木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省水电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2023年3月20日,原告杭州森浙木材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森浙木材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森浙木材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142元(已减半),由原告杭州森浙木材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O二三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