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水电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嘉兴市欣盛新型墙体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浙江省水电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482民初612号之一 原告:嘉兴市欣盛新型墙体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新丰镇工业园区东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2747037725U。 法定代表人:朱娟。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婋,浙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浙江省水电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南环路3108号1号楼B406-412室、B501-512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兴市欣盛新型墙体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浙江省水电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行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嘉兴市欣盛新型墙体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174元,减半收取4087元,财产保全费2870元,合计诉讼费6957元,由原告嘉兴市欣盛新型墙体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二二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