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水电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281民初2453号之一 原告:***,男,1971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上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潜勇,浙江国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9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慈溪市。。 被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杭州湾新区五金园区农贸市场外营业用房东区8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1MA2AFRPW6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慈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浙江省水电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南环路3108号1号楼B406-412室、B501-51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20085428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浙江省水电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中,因本案事实有待进一步查清,本案转入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原告在审理过程中变更了诉讼请求,于2022年8月22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