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掖市宏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张掖市宏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代某、王某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甘07民终119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掖市宏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金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代某,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甘肃金寅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王某,男。
上诉人张掖市宏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代某、原审被告王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2019)甘0702民初13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二审审理中查明,被上诉人王某在一审判决作出后死亡。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作出后,判决承担责任的王某死亡,被继承人是否参加本案诉讼的表示不明,案件事实无法核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2019)甘0702民初1329号民事判决;
本案发回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