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甘0702民初7722号
原告:张掖市宏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地址:甘州区金安新村秋爽园5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778895212M。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系甘肃金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掖市金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地址:甘州区金安苑小区金安大厦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710258604T。
法定代表人:张某,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掖市宏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张掖市金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掖市宏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9月29日以“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掖市宏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64元,减半收取1682元,原告已缴纳,由原告负担,本院退还原告案件受理费1682元。
审判员方建设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