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甘0702执25号
申请执行人张掖市宏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掖市明阳种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甘0702民初417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张掖市宏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甲方)与被执行人张掖市明阳种业有限公司(乙方)自愿达成以下执行和解协议:一、甲方与乙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案件款共为1329731.25元,乙方保证于2021年6月15日前履行完毕本案的全部案件款;二、现甲方自愿撤回对本案的执行,若乙方按期不履行,甲方可在2021年10月16日后申请恢复对本案的执行。
现申请执行人张掖市宏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甘0702执2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马进荣
法官助理 汪生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