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甘0702执277号
申请执行人张掖市宏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甘肃瑞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张有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甘0702民初562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被告甘肃瑞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张有军共同偿还原告张掖市宏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2000000元,利息321167元,共计2321167元,分别于2020年12月31日前偿还原告张掖市宏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借款800000元;于2021年12月31日前偿还原告张掖市宏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借款800000元;下剩部分于2022年12月31日前全部还清。并自2020年6月21日起按年利率8.7%承担利息,且利随本清。如任何一期逾期支付,原告张掖市宏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可申请全案执行。案件受理费25369元,减半收取12684.5元,由被告甘肃瑞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张有军负担。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21年1月12日申请本院强制执行。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袁 玲
审判员 张燕燕
审判员 张明虎
书记员 李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