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掖市宏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永昌县玉皇地泰源租赁站诉张掖市宏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某某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永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甘0321民初583号
原告永昌县玉皇地泰源租赁站与被告张掖市宏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田小军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2日立案。永昌县玉皇地泰源租赁站于2021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永昌县玉皇地泰源租赁站以与张掖市宏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达成和解,并履行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永昌县玉皇地泰源租赁站撤回起诉。 永昌县玉皇地泰源租赁站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350元,予以退还;公告费600元,由永昌县玉皇地泰源租赁站负担。
审判长 李维灵 审判员 张东琰 人民陪审员 闫振华
书记员 吴亚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