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掖市宏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张掖市宏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702民初4084号
原告:***,男,1985年10月2日出生。
被告:张掖市宏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张掖市甘州区金安新村秋爽园5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778895212M。
法定代表人:权金彪,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鹏,甘肃元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8年11月28日出生,住甘州。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双元,甘肃森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璐,甘肃森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甘州区小满镇河南闸村村民委员会,地址:张掖市甘州区小满镇河南闸村三社52号六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620702ME0919835B。
法定代表人:王鑫,该村村委会主任。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张掖市宏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甘州区小满镇河南闸村村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撤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一款(五)项、三款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负担,本院退还原告案件受理费400元。
审判员  方建设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阳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