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03民初1220号
原告:浙江盛安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文华路湖畔花园龙珠苑7幢。
法定代表人:丁贤明,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卓伟,浙江越翰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野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松艮路施家花园。
法定代表人:任婷婷,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边瑛,该单位员工。
被告:现代名苑业主委员会,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现代名苑11幢215室。
负责人:夏阳,职务主任。
原告浙江盛安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野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现代名苑业主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1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王晓芳独任审判。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浙江盛安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野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现代名苑业主委员会均向本院提出庭外和解申请一个月,后原告浙江盛安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盛安达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盛安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浙江盛安达工程有限公司已预缴12128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浙江盛安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晓芳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代书记员 熊丝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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