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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702民初5562号
原告:金华市宏顺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金东区金瓯路以南江东庭院Y幢1-60室。
法定代表人:陈海顺。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容海,浙江容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管婷婷,浙江容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盛安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文华路湖畔花园龙珠苑7幢。
法定代表人:丁贤明。
原告金华市宏顺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盛安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原告金华市宏顺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华市宏顺消防器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86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2020元,由原告金华市宏顺消防器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罗华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任讷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