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盛安达工程有限公司

合肥亿佰通商贸有限公司、浙江盛安达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111民初11069号
原告:合肥亿佰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南淝河路369号淝河五金机电市场D2栋1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327947319M。
法定代表人:赵琼,执行董事。
被告:浙江盛安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文华路湖畔花园龙珠苑7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1429417385。
法定代表人:丁贤明。
被告:浙江盛安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黄山西路汇峰大厦161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69475016X。
法定代表人:汪忠兵。
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亿佰通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盛安达工程有限公司、浙江盛安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合肥亿佰通商贸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合肥亿佰通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合肥亿佰通商贸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盛安达工程有限公司、浙江盛安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418元、保全费1154元,合计2572元,由原告合肥亿佰通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史先雨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孙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