象山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浙0225执87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梯梯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连云港沃漫方景园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浙0225民初63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连云港沃漫方景园实业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梯梯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3月5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连云港沃漫方景园实业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浙江梯梯建设有限公司支付3182235.5元及利息、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0年3月5日向被执行人连云港沃漫方景园实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风险提示,要求被执行人连云港沃漫方景园实业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连云港沃漫方景园实业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连云港沃漫方景园实业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工商登记、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赴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的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现场调查。截至2020年11月30日,被执行人连云港沃漫方景园实业有限公司尚应履行执行款3182235.5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连云港沃漫方景园实业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连云港沃漫方景园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作出司法拘留15天的决定。同时已对被执行人连云港沃漫方景园实业有限公司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终结本院(2020)浙0225执87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 行 员 黄 欢
代书记员 罗鹏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