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天下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天下建设有限公司、浙江开华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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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 江 省 开 化 县 人 民 法 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浙0824执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浙江天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莫干山路841弄23号1幢四层41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5739924754U。
法定代表人:徐东恩,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浙江开华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开化县华埠镇(开化工业园区茶厂片区)银川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243299413759。
法定代表人:吴加兵,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88年12月2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浙江省开化县人,住浙江省开化县。
被执行人:余洁,女,1985年11月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浙江省开化县人,住浙江省开化县。
被执行人:吴加兵,男,1968年5月2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浙江省开化县人,住浙江省开化县。
被执行人:詹丽贞,女,1971年4月1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浙江省开化县人,住浙江省开化县。
申请执行人浙江天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开华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余洁、吴加兵、詹丽贞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0824民初2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浙江开华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余洁、吴加兵、詹丽贞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天下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浙江开华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余洁、吴加兵、詹丽贞归还申请执行人浙江天下建设有限公司代偿款3618766.43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8000元,余洁负担浙江天下建设有限公司上诉受理费24000元,余洁负担余洁上诉受理费7769元,所有被执行人共同负担执行费38587.66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1月4日向被执行人浙江开华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余洁、吴加兵、詹丽贞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浙江开华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吴加兵、詹丽贞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余洁、**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报告了财产情况,经查证,**名下有牌照为×××别克牌汽车一辆,但**在交通工具一栏未如实申报。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浙江开华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余洁、吴加兵、詹丽贞银行存款较少,账户本院均已冻结并扣划到5674.27元,该款项用于缴纳执行费。浙江开华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有牌照为×××江铃全顺牌、×××庆铃牌、×××庆铃牌、×××五菱牌汽车各一辆,×××宗申牌二轮摩托车一辆,本院均已轮候查封,但未实际扣押。**名下有牌照为×××别克牌汽车一辆,本院已轮候查封,但为实际扣押。浙江开华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余洁、吴加兵、詹丽贞名下无不动产、股权及其他投资收益。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浙江开华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余洁、吴加兵、詹丽贞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截至2021年5月14日。本案执行标的3618766.43元执行到位0元。浙江开华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余洁、吴加兵、詹丽贞尚欠申请执行人浙江天下建设有限公司追偿款3618766.43元,欠缴案件受理费18000元、执行费32913.39元,余洁欠缴上诉受理费31769元。
鉴于被执行人浙江开华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吴加兵、詹丽贞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或已报告财产但未如实申报,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浙江开华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吴加兵、詹丽贞采取银行存款冻结、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的制裁措施。对被执行人余洁采取银行存款冻结、限制消费的制裁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浙江天下建设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

》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824执2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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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 行 员 郑 冀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朱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