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天下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中、浙江天下建设有限公司等浙江金圆水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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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702民初3397号
原告:**中,男,1957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兰溪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静璐、黄业武,浙江金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天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莫干山路841弄23号1幢四层41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5739924754U。
被告:浙江金圆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竹马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027345075642。
法定代表人:童有芳。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志明、何冰纯,浙江金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与被告浙江天下建设有限公司、浙江金圆水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4月2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浙江天下建设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33374元及利息17972.15元(利息自2017年10月11日对账单出具之日起至2021年4月10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此后利息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合计151346.15元;2、判令被告浙江金圆水泥有限公司对上述工程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1年10月15日,两被告签订《土建施工合同》一份,由被告浙江天下建设有限公司承建新增混合材破碎及储存库土建工程。同年,被告浙江天下建设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内部承包施工经济责任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为其所承建的新增混合材破碎及储存库土建工程进行实际施工。该工程已于2011年12月10日完成施工,并由被告浙江金圆水泥有限公司竣工验收完毕。工程竣工验收后,被告浙江金圆水泥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15日才委托兰溪正大开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出具《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审定工程造价为613374元。2017年10月11日,被告浙江金圆水泥有限公司出具《对账单》一份,载明:“所承建工程项目审计价613374元,……未付工程款133374元”。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仍未支付。原告认为,被告未按时支付工程款的行为已严重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与被告均没有结算材料,没有证据证明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民事主体,故本院依法予以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中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胡胜克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代书记员应毅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