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天宇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支行、绍兴市双保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603执4141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支行,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柯桥街道育才路**永泰综合商务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1587792528J。
负责人尚迎杰。
被执行人绍兴市双保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西郭塘南诸家湾后畈会信用代码:91330602143005343Q。
法定代表人李刚。
被执行人浙江天宇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104国道北复线官渎桥旁会信用代码:91330602143002097K。
法定代表人陈德根。
被执行人浙江兆城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东浦街道独畈桥**会信用代码:913306027210135066。
法定代表人钟兆龙。
被执行人钟兆龙,男,1954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
被执行人钟优珍,女,1958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
申请执行人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支行与被执行人绍兴市双保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浙江天宇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兆城房产开发有限公司、钟兆龙、钟优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0603民初31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08月1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绍兴市双保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浙江天宇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兆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钟兆龙、钟优珍分别对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支行在浙江鼎盛交通建设有限公司破产程序中未受清偿的借款本息17672821.01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及支付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63919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0年8月20日向被执行人绍兴市双保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浙江天宇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兆城房产开发有限公司、钟兆龙、钟优珍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绍兴市双保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浙江天宇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兆城房产开发有限公司、钟兆龙、钟优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2020年8月21日,申请执行人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支行与被执行人绍兴市双保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浙江天宇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绍兴市双保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浙江天宇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经按照和解协议履行支付执行款6824068.5元,并向本院缴纳诉讼费63919元、执行费85072.82元,后申请执行人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支行申请对被执行人绍兴市双保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浙江天宇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执行。被执行人浙江兆城房产开发有限公司、钟兆龙、钟优珍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绍兴市双保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浙江天宇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兆城房产开发有限公司、钟兆龙、钟优珍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浙江兆城房产开发有限公司、钟兆龙、钟优珍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进行实地调查。本院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浙江兆城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浙D8××**奥迪牌、浙D9××**丰田牌小型汽车各一辆,但尚未实际控制,故本案暂无法处置。同时,本院已扣划被执行人浙江兆城房产开发有限公司、钟兆龙、钟优珍名下银行存款共计61725.29元,该款已由申请执行人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支行受偿。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浙江兆城房产开发有限公司、钟兆龙、钟优珍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浙江兆城房产开发有限公司、钟兆龙、钟优珍拒不履行又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钟兆龙、钟优珍作出司法拘留的决定,并请求公安机关协助查控。同时已对被执行人浙江兆城房产开发有限公司、钟兆龙、钟优珍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支行,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浙0603执414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审判长 俞 翔
审判员 王炳江
审判员 章亚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钱水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