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天宇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天宇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某某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602民初8879号 原告:浙江天宇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104国道北复线官渎桥旁灵芝街道。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实习律师),浙江点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4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 被告:***,女,1958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 被告:***,男,1963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绍兴市越城区。 被告:**,女,1962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 四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中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天宇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浙江天宇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天宇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天宇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浙江天宇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吕琪喆 二○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