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602民初8879号
原告:浙江天宇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104国道北复线官渎桥旁灵芝街道。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实习律师),浙江点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4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
被告:***,女,1958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
被告:***,男,1963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绍兴市越城区。
被告:**,女,1962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
四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中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天宇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浙江天宇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天宇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天宇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浙江天宇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吕琪喆
二○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