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天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浙江天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212执恢127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000720083756T)。住所地:杭州市开元路129-1,19-2号。 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合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浙江天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001449873268)。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解放南路9号天元大厦15楼。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宁波长富药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257204265526)。住所地:象山县爵溪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56年07月2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为XXX),汉族,住象山县。 被执行人:***,男,1967年09月1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为XXX),汉族,住象山县。 被执行人:***,女,1970年08月0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为XXX),汉族,住象山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天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长富药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和解,但短期内难以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浙0212执恢127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三日 代书记员董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