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225民初7140号
原告:***,男,196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泗洲头镇路西跳村2组35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丹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天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象山县丹城镇新华路7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0144987326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忙立生,男,1967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新桥镇高湾村11组6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韬,浙江昊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象山影视城文化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象山县新桥镇象山影视城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5580509662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昊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浙江天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忙立生、象山影视城文化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诉,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587.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58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郑波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四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