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天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余钢铁有限公司、浙江天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205执1233号 申请执行人:***余钢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579951145X2。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怡西街6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浙江天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01449873268。住所地:宁波市象山县丹城镇新华路7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忙立生,男,1967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宁波市象山县。 申请执行人***余钢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天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忙立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浙0205民初270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7月1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浙江天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余钢铁有限公司货款及利息780000元;被执行人忙立生为被执行人浙江天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共同负担案件受理费5800元,执行费1020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2年7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限制消费令等,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忙立生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浙江天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但报告了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浙江天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忙立生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保险、股权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忙立生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了以下情况并采取了以下措施: 1、截止2022年11月21日,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忙立生多个银行账户内存款予以冻结,但均为轮候冻结; 2、被执行人忙立生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浙江天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有车牌号为XXX、XXX、XXX汽车各一辆,本院已登记查封,但均轮候查封且未实际控制; 3、被执行人浙江天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有位于仓基巷28号XXX的车库;位于解放南路9号XXX及位于象山县XXX、象山县XXX的房地产;被执行人忙立生名下有位于象山县新桥镇高湾村的农村宅基地住宅,本院均已轮候查封; 4、被执行人浙江天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无有价证券、保险登记信息,有对外股权投资。被执行人忙立生名下无有价证券、公积金、股权登记信息。本院于2022年10月27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忙立生保险,因申请执行人表示暂无需解除保险合同并提取现金价值,故本院未解除保险合同并提取现金价值,对被执行人忙立生的应收债权等,本院已向首轮冻结的象山县人民法院参与分配; 5、于2022年8月2日传唤被执行人浙江天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忙立生到庭接受调查询问,两被执行人均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到被执行人忙立生住所地对其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悬赏公告; 6、鉴于被执行人忙立生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忙立生作出司法拘留15天的决定,同时已对被执行人忙立生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对被执行人浙江天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忙立生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7、因被执行人浙江天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做出(2022)浙02破申24号民事裁定书,受理债权人对该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指定了破产管理人,故本院除上述已采取的执行措施外,暂不对其银行存款、股权及其他财产等采取其他执行措施。 截止2022年11月21日,本案未执行到执行款,且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余钢铁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浙江天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忙立生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浙0205执1233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