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天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象山县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中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225执439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象山县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514501629XR。住所地:浙江省象山县丹东街道象山河路66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中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01450049693。住所地:浙江省象山县丹东街道育才路1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浙江天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01449873268。住所地:浙江省象山县丹东街道新华路7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象山县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天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浙0225民初616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中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天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象山县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2月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中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天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象山县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支付30091736.48元及利息、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2年2月7日向被执行人中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天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风险提示,要求被执行人中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天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中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天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中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天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工商登记、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赴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的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现场调查。现查明,被执行人中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街道清川路的房地产,坐落于浙江省象山县丹东街道育才路的房地产及坐落于浙江省象山县丹东街道文韵路的房地产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中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的车辆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浙江天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浙江省象山县丹东街道新华路73号的房地产,坐落于浙江省象山县丹西街道丹桂花园的房地产,坐落于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解放南路的房地产及坐落于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解放南路的房地产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浙江天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的车辆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浙江天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尾号为3970(中国建设银行)、0507(中国建设银行)、0028(台州银行)的银行账户已冻结。截至2022年7月12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8483603.91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中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天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中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浙江天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作出司法罚款各1000元的决定。同时已对被执行人中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天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了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2022年7月4日,本院约谈了申请执行人象山县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并向其告知上述执行情况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没有异议,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中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天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浙0225执43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二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