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伟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开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伟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782民初8600号
原告:浙江开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金义都市经济开发区广顺街333号。
法定代表人:邢翰学。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建有,男,1966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婺城区。
委托诉讼代表人:董安然,女,1994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婺城区。
被告:浙江伟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滨康路59号
法定代表人:章萧峰。
原告浙江开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伟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浙江开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开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65元,由原告浙江开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叶芸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