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782民初1695号
原告:***,男,1965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江干区。
原告:楼文勇,男,1976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均系浙江曦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伟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
法定代表人:章萧峰,系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正翀,浙江红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佛堂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佛堂镇。
法定代表人:张祝时,系常务副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均系浙江纵伸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楼文勇诉被告浙江省伟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义乌市佛堂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楼文勇于2019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1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施文卫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