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106执67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永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天宁工业区311号。
法定代表人:朱周火。
被执行人:杭州豪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三墩镇城北商贸园10幢2单元202室。
法定代表人:李纯波。
原告浙江永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豪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8日作出(2018)浙0106民初11860号民事判决书。权利人浙江永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2121737.08元。
经执行查明,杭州豪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不服本院于2019年11月28日作出的(2018)浙0106民初11860号民事判决书,已在法定期限内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本案立案时,相应执行依据即(2018)浙0106民初11860号民事判决书尚未发生法律效力。本案立案强制执行不符合执行案件的受理条件,依法应裁定驳回浙江永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浙江永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承福
人民陪审员 顾伟方
人民陪审员 邱 音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郑艳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