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永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浙江永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杭州某某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08民初6036号之二

原告:浙江永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天宁工业区3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01488671294。

法定代表人:沈建峰。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魏群、张仙娣,浙江德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江二社区荡坊园66号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799675593F。

法定代表人:许丙。

原告浙江永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30日立案。原告浙江永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永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永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浙江永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吴 彦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吴晓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