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08民初6036号之二
原告:浙江永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天宁工业区3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01488671294。
法定代表人:沈建峰。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魏群、张仙娣,浙江德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江二社区荡坊园66号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799675593F。
法定代表人:许丙。
原告浙江永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30日立案。原告浙江永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永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永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浙江永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吴 彦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吴晓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