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悦达建设有限公司
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 | ||
民事调解书 | ||
案号:(2005)卢民二(商)初字第584号 | ||
原告嵊州市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嵊州市城关镇越秀一路2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佩信科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第一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北宝兴路51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职工。 本院于2005年4月2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嵊州市市政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市第一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被告作为上海市沪闵路高架道路二期工程三标项目的总承包方,2003年3月10日与原告签订工程分包合同,约定由原告承接该工程外环线至柳州南路段工程。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完成了施工任务,被告支付了部分工程款902,000元,尚欠工程款462,586元,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上述工程款。 被告对欠款事实无异议,但认为该款项中应扣除其他材料款。但被告愿先行支付原告工程款10万元,余款的支付双方再行协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对双方均无争议的工程款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上海市第一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嵊州市市政建设有限公司10万元; 二、案件受理费17,414元,由被告上海市第一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两项,被告共应支付原告117,414元,于2005年6月9日履行完毕。若逾期付款,按《支付结算办法》计付赔偿金。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 ||
审判员 | ** | |
书记员 | 蒋骏 | |
二OO五年六月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