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甘0702执3800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9年2月16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甘州区。
被执行人:***隆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州区金安苑小区鑫隆办公楼2层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710256756D。
法定代表人:宋自红,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葛长锋,系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隆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甘0702民初1050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隆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申请执行人***案件款总额为16279.50元,双方当事人于2022年9月15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案件款总标的为16279.50元,被执行人已偿还5000元,下剩案件款11279.50元,被执行人保证于2023年1月10日前一次性付清。若被执行人能够按时履行,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迟延履行金1122元。若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申请人有权继续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第二百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甘0702执380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李匀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段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