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甘0702执3799号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72年1月19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甘州区。
申请执行人:温睿增,男,汉族,1995年9月23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
委托代理人:***,系申请执行人温睿增之母
被执行人:甘肃鑫隆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州区金安苑小区鑫隆办公楼2层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710256756D。
法定代表人:宋自红,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葛长锋,系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申请执行人***、温睿增与被执行人甘肃鑫隆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甘0702民初1050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调解书,被执行人甘肃鑫隆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申请执行人***、温睿增案件款总额为20525元,双方当事人于2022年9月15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案件款总标的为20525元,被执行人已偿还5000元,下剩案件款15525元,被执行人保证于2023年1月10日前一次性付清。若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申请人有权继续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温睿增以“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第二百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甘0702执379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李匀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段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