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鑫隆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中环寰慧(张掖)节能热力有限公司、某某隆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甘0702执2009号
申请执行人:中环寰慧(张掖)节能热力有限公司
住所地:张掖市甘州区长沙门迎恩村路口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06956489372
法定代表人:谢梓茂,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吕红梅,女,汉族,1987年2月5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系中环寰慧(张掖)节能热力有限公司第一供热所副所长。
被执行人:***隆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甘州区金安苑小区鑫隆办公楼2-20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710256756D
法定代表人:宋自宏,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葛长峰,男,汉族,1986年2月4日出生,甘肃省高台县人,现住高台县,系***隆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办公室主任。
申请执行人中环寰慧(张掖)节能热力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隆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司法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作出的(2021)甘0702民特1714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中环寰慧(张掖)节能热力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隆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达成和解并书面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内容如下:一、申请执行人中环寰慧(张掖)节能热力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案件款81092.32元,被执行人***隆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已于2022年6月27日履行案件款10000元,下剩案件款71092.32元,被执行人***隆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10月31日前履行30000元,剩余的41092.32元于2023年6月22日前履行完毕。二、申请人中环寰慧(张掖)节能热力有限公司自愿撤回(2022)甘0702执2009号的执行。三、被执行人不按期履行,申请人可于2023年6月22日之后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八)项、第二百六十四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甘0702执200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赵治瑛
二〇二二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成千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