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鑫隆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张掖市金域物资商贸有限公司、***隆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甘0702执200号
申请执行人:张掖市金域物资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甘州区滨河新区绿洲现代物流园区恒滨建材物流综合交易市场B1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2591204629Q.
法定代表人:王宁,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隆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张掖市金沙苑7号B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710256756D.
法定代表人:宋自宏,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葛长锋,系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申请执行人张掖市金域物资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隆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张掖市金域物资商贸有限公司(甲方)与被执行人***隆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乙方)自愿达成以下执行和解协议:一、本案案件款共为495980.24元,现乙方已履行110404.5元,剩余案件款385575.74元,乙方保证于2022年12月30日前履行15万元;于2023年12月30日前履行完毕全部案件款;二、现甲方自愿撤回对本案的执行,若乙方未按期履行,甲方可在六个月后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三、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交人民法院入卷一份。
现申请执行人张掖市金域物资商贸有限公司以“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对本案的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一款(八)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第二百六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甘0702执20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马进荣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汪生龙
书 记 员 徐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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