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甘0702执1407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8年8月5日出生,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本区。
被执行人:***隆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宋自宏,系该公司总经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710256756D。
委托代理人:葛长锋,系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隆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甘0702民特1997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案件款12000元,被执行人于2022年10月30日前全部付清”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一款(八)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甘0702执140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袁 玲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郭建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