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鑫隆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与甘肃鑫隆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甘0702执恢230号
申请执行人:*愈佳,男,汉族,1969年2月16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
被执行人:甘肃鑫隆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甘肃鑫隆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甘民初字第198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已与被执行人在庭外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8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销对本案的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甘0702执恢23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匀

二〇一八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