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中金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浙江中金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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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浙0681执331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延安路528号标力大厦B座11、12楼,组织机构代码:717611474。
负责人:胡德。
被执行人:浙江中金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浬浦镇中金路18号,组织机构代码:742018082。
法定代表人:周利忠。
被执行人:诸暨中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浬浦镇中金路18号,组织机构代码:684542395。
法定代表人:周利忠。
被执行人:周利忠,男,1965年7月25日出生,汉族,诸暨市人,住所地诸暨市,公民身份证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中金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诸暨中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周利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浙0681民初1158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浙江中金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诸暨中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周利忠未自觉履行调解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一、被执行人浙江中金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归还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借款本金12800000元,支付自2019年4月28日起至2019年6月12日止的利息125731.78元,并支付自2019年6月13日至实际还清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含罚息);二、被执行人浙江中金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归还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借款本金5200000元,支付自2019年4月28日起至2019年6月12日止的利息38902.5元,并支付自2019年6月13日至实际还清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含罚息);三、被执行人诸暨中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的位于诸暨市店口镇名流世家2幢000101、000108、000109、000111不动产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依法变价,由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对抵押物变价款在主债权数额8667000元范围内对第一、二项确定的债权优先受偿;四、被执行人诸暨中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的位于诸暨市浬浦镇紫金花园9幢102室、10幢101室、10幢102室、12幢101室、12幢102室、5幢010601-010701室、8幢010502-010602室、11幢030502-030602室不动产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依法变价,由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对抵押物变价款在主债权数额25335000元范围内对第一、二项确定的债权优先受偿;五、被执行人周利忠就第一、二项确定的债权在最高主债权余额19800000元及相应利息(含罚息)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时应当承担案件受理费70394元,申请执行费85635.03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0年4月23日向被执行人浙江中金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诸暨中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周利忠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责令被执行人浙江中金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诸暨中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周利忠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浙江中金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诸暨中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周利忠仍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浙江中金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诸暨中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周利忠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状况进行查询,并到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有价证券。被执行人浙江中金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周利忠名下银行存款余额较少,处置意义不大。同时,本院(2019)浙0681执4696号案件分配至本案156029.03元,优先支付本案诉讼费70394元,执行费85635.03元。被执行人诸暨中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诸暨市店口镇名流世家2幢000101室、2幢000108室、2幢000109室、2幢000111室不动产,被执行人诸暨中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诸暨市浬浦镇紫金花园9幢102室、10幢101室、10幢102室、12幢000101室、12幢102室、5幢010601,010701、8幢010502,010602、11幢030502,030602室不动产,本院已依法查封,并已移送评估,其中被执行人诸暨中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诸暨市浬浦镇紫金花园10幢101室、10幢102室、12幢000101室、12幢102室、5幢010601,010701室、8幢010502,010602室、店口镇名流世家2幢000101室不动产已移送拍卖,余下不动产因腾退困难,暂无法处置。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浙江中金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诸暨中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周利忠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目前下落不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浙江中金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周利忠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通过短信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并未向本院提出异议。
综上,被执行人浙江中金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诸暨中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周利忠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下落不明,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浙0681执331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有权要求被执行人浙江中金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诸暨中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周利忠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浙江中金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诸暨中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周利忠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浙江中金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诸暨中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周利忠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何科梦
审判员陈波
审判员赵晓妤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张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