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中一建设有限公司

上海兰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浙江中一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8民初7133号
原告:上海兰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法定代表人:朱峰,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本科,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中一建设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被告:浙江中一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兰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兰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中一建设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浙江中一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就款项支付已经达成一致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兰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刘 琳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盛诗怡
书 记 员  盛诗怡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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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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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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