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中一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中一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212执91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3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玉山县。
被执行人:浙江中一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兰溪市兰江街道李渔路40号。
法定代表人:朱永芳。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浙江中一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2022)湘02民终63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浙江中一建设有限公司银行或非银行支付机构存款陆万元整(¥60000)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他相当价值财产或相当价值收入。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吴长征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陈小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