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建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镇江建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丹东航道工程局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604执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镇江建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黄山南路17号。
法定代表人:李卫忠,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永燕,江苏辰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新磊,江苏辰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丹东航道工程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丹东临港产业园区大东港区。
法定代表人:宋志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镇江建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丹东航道工程局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丹东航道工程局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镇江建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丹东航道工程局有限责任公司给付工程款23111131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91541元。本院于同日立案。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丹东航道工程局有限责任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丹东航道工程局有限责任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如实申报财产。
经查,被执行人丹东航道工程局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有坐落于丹东市××区港湾街××号的五处房屋、坐落于丹东市××区沿××开发区××区××楼××室的房屋、坐落于丹东市××区边境经济合作区房坝××楼××室的房屋、坐落于丹东市××区××楼××室的房屋和103室的房屋、坐落于丹东市××区××村浪头港的三处房屋、坐落于丹东市××区港湾街××号的土地使用权,本案已对上述房屋及土地使用权采取轮候查封措施。被执行人丹东航道工程局有限责任公司名下车牌号为辽F×××**号金杯牌车辆、车牌号为F259**号宇通牌车辆、车牌号为辽F×××**号丰田牌车辆,本案已对上述车辆采取轮候查封措施。被执行人丹东航道工程局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其他不动产、其他车辆等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的执行款未执行到位。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及财产调查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尚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刘 君
执行员 徐勇超
执行员 回 璇
二〇二二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姜晓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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