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建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广东特安消防集团有限公司、镇江建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1971民初38080号 原告:广东特安消防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街道板岭西路50号11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688662837J。 法定代表人:周成党。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昊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昊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镇江建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黄山南路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00141377637N。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东特安消防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镇江建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减、缓、免交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东特安消防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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