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黄河工程有限公司

郑州黄河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7民辖终33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黄河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政七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17004038XK。
法定代表人:**庆,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2年7月1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辉县。
上诉人郑州黄河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2019)豫0782民初550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的主要上诉理由是:本案系普通民事纠纷,并非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不应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应由上诉人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法院管辖,原审法院不具有本案管辖权,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立案及管辖异议仅进行程序性审查。原告诉状请求为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并提供分包单位工程量确认单等证据,原审据此确定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在程序上并无不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根据该规定,本案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案涉工程所在地在原审法院辖区,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具有本案管辖权。至于本案双方是否真实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双方具体权利义务关系如何等,均需在实体审理中确定,本院对此不予审查。上诉人称本案并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由上诉人住所地法院管辖的理由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