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5民终148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65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冠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双娟,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仰飞,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黄河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政七街23号。
法定代表人:孙玉庆,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郑州黄河工程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2020)鲁1525民初53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1年3月27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以已与郑州黄河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玉东
审 判 员 李曙霞
审 判 员 孔繁奎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陈 闪
书 记 员 孙静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