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黄河工程有限公司

***与郑州黄河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525民初5305号
原告:***,男,汉族,1963年4月3日出生,农民,住山东省冠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淑媛,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双娟,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黄河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政七街**。
法定代表人:孙玉庆,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庆虎,山东同心达(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与郑州黄河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大勇
人民陪审员  朱士国
人民陪审员  马 巍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何建恒
书记员朱书考